陜西省氣象局:
你局《關于延期執行防雷裝置檢測收費項目及標準的函》(陜氣函〔2011〕78號)收悉。鑒于國家《氣象災害防御條例》新規要求,參照外省區的價格水平,結合我省實際,現就進一步規范防雷裝置檢測收費項目及標準函復如下:
一、根據《陜西省規范性文件監督管理辦法》(陜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19號)規定,我局于2006年11月對你局《關于統一全省防雷裝置檢測收費項目及標準的復函》(陜價經函〔2006〕198號)有效期將止。根據我局對該文件施行幾年來執行情況的跟蹤調研,認為運行平穩,標準適當,符合我省防雷裝置檢測收費的實際。經研究,同意你局繼續按照陜價經函〔2006〕198號規定的項目和標準執行。
鑒于新規要求及外省區的現行收費政策,將原文件附件1“雷擊風險評估”由雙方協商議定改為具體標準,可向下浮動。將“專項防雷裝置設計審查費”改為防雷設計技術評價費,收費標準不做調整。(詳見下表)
收費 項目 |
計費單位 |
收費標準 |
備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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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 電 災 害 風 險 評 估 費 |
項目投資總額 |
收費標準 |
1、按項目投資總額差額定率累進計收。 2、此收費標準作為指導標準,供雙方議價參考。 3、凡做過雷擊風險評估的項目,不得收取防雷設計技術評價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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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萬以下(含1000萬)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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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萬-5000萬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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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萬以上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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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設計技術評價費 |
根據法律法規、防雷技術規范的規定和業主需要,凡專項設計施工的防雷工程,其防雷設計技術評價遵循不能重復收費的原則,按防雷工程造價的1%收取技術評價費,不足100元的按100元計收。 |
二、防雷裝置檢測收費減免原則
(一)廉租房建設項目、災后重建項目、農村公共服務設施建設項目、為公眾服務的社會公益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以及敬老院、中小學校、幼兒園和其他經費困難單位或企業,申請減免防雷安全檢測服務費用的,經當地氣象主管機構批準,可按本原則減免部分費用。
(二)要求減免防雷安全檢測服務費用,應向當地防雷安全檢測單位提出書面申請,提供相應的證明文件。防雷安全檢測單位收到要求減免防雷技術服務費用的申請后,應對其真實性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報當地氣象主管機構審批。
(三)減免防雷安全檢測服務費用一般不得超過應收費用總額的20%。并按以下原則分級審批:
1、縣級減免服務費用一律由縣氣象局研究確定。
2、市級減免服務費用在10%以內的,由防雷安全檢測單位研究確定,報市氣象局備案; 10%以上的由市氣象局研究確定。
3、省防雷中心各部門減免服務費用在5%以內的,由部門研究確定報中心備案;減免服務費用在5%以上的由防雷中心研究確定。
4、減免幅度超過應收費用總額20%的,縣級報市氣象局審批,市級和省防雷中心報省氣象局審批。
5、涉及全省中小學校舍安全等工程的防雷技術服務收費減免由省氣象局商省級有關部門確定。
(四)省氣象局每年1月底將上年減免情況書面報我局。
本復函自發文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