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設區市氣象局,楊凌氣象局,各有關單位:
為了規范防雷裝置檢測行為,加強防雷裝置檢測單位監管,省局制定了《陜西省防雷裝置檢測單位監督管理辦法》,業經2018年1月29日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陜西省氣象局
2018年4月28日
陜西省防雷裝置檢測單位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防雷裝置檢測行為,加強防雷裝置檢測單位監管,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31號令)、《陜西省安全生產條例》、《陜西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強全面質量監管的意見》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對在本省從事防雷裝置檢測活動的單位的監督管理。
第三條 省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省行政區域內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的管理和認定以及全省防雷裝置檢測單位監督管理工作的指導和協調,并組織全省專項檢查督查。
市、縣氣象主管機構按照屬地管理原則,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防雷裝置檢測活動的監督管理和執法檢查,配合開展全省專項檢查督查。
第四條 防雷裝置檢測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頒發的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證書,并按照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開展檢測。
第五條 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只限于本檢測單位使用,不能委托或授權其他法人單位使用,不得有資質的掛靠、出租、出借等行為。
第六條 防雷裝置檢測單位應具有符合資質等級要求的防雷裝置檢測專業技術人員和滿足相應技術標準的專業設備等條件,防雷裝置檢測專業技術人員應為資質主管機構核定的在冊登記技術人員,且不得同時在兩個及以上防雷裝置檢測單位兼職執業。
第七條 防雷裝置檢測單位應當遵循客觀、公平、公正、誠信原則,確保其出具的防雷裝置檢測數據、結果的真實、客觀、準確,并對防雷裝置檢測數據、結果負責。
第八條 防雷裝置檢測單位不得與其檢測項目的設計、施工以及所使用的防雷產品生產、銷售單位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
第九條 在本省取得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證的單位,甲級資質的前兩個檢測項目(至少一個易燃易爆場所),乙級資質的第一個檢測項目,應接受事中技術性核查和事后檢測質量考核,核查、考核合格的,由省氣象主管機構在陜西省防雷安全監管信息平臺公示。
第十條 取得外省頒發的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證的檢測單位,進行屬地注冊的,可申請在陜西省防雷安全監管信息平臺公示。省氣象主管機構對防雷裝置檢測單位的資質、在冊技術人員、信用信息、辦公場所、專業儀器設備等情況核實后,甲級資質的前兩個檢測項目(至少一個易燃易爆場所),乙級資質的第一個檢測項目,應接受事中技術性核查和事后檢測質量考核,核查、考核合格的,在陜西省防雷安全監管信息平臺公示。
第十一條 未在陜西省防雷安全監督管理信息平臺公示的防雷裝置檢測單位,在開展檢測活動前應告知當地氣象主管機構,接受事中事后監管。
第十二條 防雷裝置檢測單位及其人員從事防雷裝置檢測活動,應當遵守國家、行業和地方有關技術規范和標準。
防雷裝置檢測單位對防雷裝置檢測后,應當出具檢測報告。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見。被檢測單位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防雷裝置檢測單位應當報告當地氣象主管機構,由當地氣象機構依法作出處理。
第十三條 在本省取得防雷裝置檢測資質證書的單位應當從取得資質證書的次年起,在每年4月底前向資質認定機構提交上一年度的檢測單位年度報告,年度報告內容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單位基本情況;
(二)上年度完成的檢測項目清單;
(三)檢測儀器檢定情況;
(四)檢測人員變更及培訓情況;
(五)其他依法應當報告的事項。
外省防雷裝置檢測單位應將上一年度在陜西省內開展業務活動情況按照年度報告形式報陜西省氣象主管機構。
省氣象主管機構可組織對報告內容進行抽查,結果記入信用檔案并向社會公示。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依法依規對防雷裝置檢測單位的下列行為進行監督檢查,對違法違規行為責令限期整改,采取相應措施或追究法律責任,對結果進行信息公示:
(一)偽造、涂改、出租、出借、掛靠、轉讓防雷裝置檢測資質證;
(二)無資質、資質證書已失效或者超越資質許可范圍從事防雷裝置檢測;
(三)使用不符合條件的防雷裝置檢測人員從事防雷裝置檢測活動;
(四)轉包或者違法分包防雷裝置檢測項目;
(五)與檢測項目的設計、施工以及所使用的防雷產品生產、銷售單位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
(六)在防雷裝置檢測中弄虛作假;
(七)防雷裝置檢測活動未接受當地氣象主管機構事中事后監管;
(八)向監督檢查機構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活動情況的真實材料;
(九)防雷裝置檢測標準適用錯誤、結論錯誤、檔案資料不規范;
(十)存在其它違反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的行為。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防雷裝置檢測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有關文件和資料,進行查詢或者復制;
(二)就有關事項詢問被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要求作出說明;
(三)進入有關防雷裝置檢測現場進行監督檢查。
氣象主管機構進行監督檢查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六條 防雷裝置檢測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實施重點檢查:
(一)社會投訴、群眾舉報和被媒體曝光的;
(二)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有嚴重違法違規記錄,存在防雷安全風險隱患的;
(三)案件查辦中涉及防雷裝置檢測事項的;
(四)根據有關部門通報情況需要進行檢查的;
(五)因其他原因需要進行重點檢查的。
第十七條 省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組織或委托第三方專業技術機構對防雷裝置檢測單位已完成的檢測項目進行質量考核??己藨敯凑铡斗览籽b置檢測質量考核通則》的要求進行,包括以下內容:
(一)驗證檢測報告對防雷裝置及其相關建(構)筑物真實情況的反映情況;
(二)考察檢測方法的正確程度;
(三)檢查檢測報告所載檢測項目的完整性(以檢測合同為依據);
(四)檢查檢測所依據標準的適用性;
(五)核實檢測數據的準確性;
(六)檢查檢測報告與原始數據的溯源性;
(七)檢查檢測報告綜合結論的正確性和改進建議的合理性;
第十八條 省氣象主管機構應建立防雷安全監督管理信息平臺,向社會公開防雷裝置檢測單位的資質情況、基本信息、主要技術人員信息、信用信息、年度報告填報等信息。實現檢測報告二維碼可溯源查詢,方便有關部門、企事業單位和個人查詢,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根據管理權限,將防雷裝置檢測單位的以下信息納入信用檔案,并按規定予以公布:
(一)行政許可、行政處罰信息;
(二)質量考核信息;
(三)行業評價、行業管理類信息;
(四)告知、承諾、整改類信息;
(五)受檢單位反映的表揚、投訴類信息;
(六)年度報告的提交及抽查結果信息;
(七)在監督檢查中記錄的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相關信息;
(八)其它應納入信用檔案的信息。
第二十條 氣象主管機構工作人員未依法履行職責,在防雷裝置檢測單位監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玩忽職守、失職瀆職行為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一條 無資質或者超越資質許可范圍從事防雷裝置檢測的,或者在防雷裝置檢測中弄虛作假的,按照《氣象災害防御條例》第四十五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 2018年5月10日起施行。